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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館展覽研究:展覽機制的開端

TFAM Exhibition History: The Beginnings of the Exhibition Mechanism
文獻研究室 書寫北美-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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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在第51期《現代美術》開館十周年的特刊中,曾擔任台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北美館)展覽組組長的石瑞仁(任期:1989年4月至1991年8月),針對北美館第一個十年展覽整體表現,在「質的追求」之外,提示了「量的衝刺」的概念作為北美館第一個十年展覽整體表現特色之一。在29年後的今天,辦理的展覽已累積近1,490檔(1983年至2021年12月),被視為創館期的第一個十年間所產生的571多檔展覽,仍有近38%的占比。這38%的量能,置入北美館38年來展覽史的發展軌跡當中,仍十分可觀。

1993年,在第51期《現代美術》開館十周年的特刊中,曾擔任台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北美館)展覽組組長的石瑞仁(任期:1989年4月至1991年8月),針對北美館第一個十年展覽整體表現,在「質的追求」之外,提示了「量的衝刺」的概念作為北美館第一個十年展覽整體表現特色之一。[1]在29年後的今天,辦理的展覽已累積近1,490檔(1983年至2021年12月),被視為創館期的第一個十年間所產生的571多檔展覽,仍有近38%的占比。這38%的量能,置入北美館38年來展覽史的發展軌跡當中,仍十分可觀。當時年度展覽總數動輒40檔以上,與今日相比,不可同日而語。畢竟當時北美館尚處於所謂創館期,作品典藏的規模也不大,加上建築量體與展覽面積號稱遠東之最,[2]因此開館之初,都以展覽作為號召,展覽「量的衝刺」難以避免。[3]既然如此,就北美館展覽研究的立場來看,我們是否有方法來掌握這股展覽量能?特別是在文獻中心成立後,透過館史文獻檔案的整編,是否可找出解讀的可能性?本文聚焦開館前三年的展覽實務,約莫相當於蘇瑞屏代理館長的任期,嘗試從兩份創館文獻著手,探討北美館展覽機制的開端,再從內部規範當中梳理展覽的行政脈絡,依此檢視這股展覽量能在開館初期的動態。

註解

  1. ^ 石瑞仁,〈量而後質:談美術館的新世代要務〉,《現代美術》,第51期,1993年12月,頁8。
  2. ^ 蘇瑞屏,〈發刊詞〉,《台北市立美術館館刊》,第1期,1984年1月,頁5;〈台北市立美術館簡介〉,《台北市立美術館館刊》,第1期,1984年1月,頁36。
  3. ^ 石瑞仁,〈美術館館際合作展之效益〉,《現代美術》,第33期,1990年12月,頁23。
北美館年度展覽總數曲線圖:1984-2021-圖片
北美館年度展覽總數曲線圖:1984-2021

北美館作為一個公務機關,是透過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法令與行政規則,啟動機構化、體制化的工程。在開館之初的起步階段,攸關展覽機制的有「臺北市立美術館各類美術品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以下簡稱美術小組審議設置要點)與「台北市立美術館展覽場地使用須知」(以下簡稱展場使用須知),這兩份行政文獻形成一個共構系統,架構出北美館展覽機制的雛型。

美術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1983年5月,北美館籌備處成立不久,6月就提出「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審議會展覽審議辦法」,[1]是為了設置審議展覽作品的「審議委員會」,其任務是針對即將在北美館展出的作品進行審議,條文內容摘要如下:

(一)審議的展覽類項包括申請展、個別藝術家邀請展。
(二)美術審議委員會分國畫、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美術工藝、攝影等組,每組五至九人。
(三)申請展由藝術家提供代表性作品五件,填具申請書。交付各組審查。
(四)審議個別藝術家邀請展的展覽計畫,藝術家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全國美術展覽會和臺北市美術展覽會之審查委員
   二、本館美術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委員
   三、曾獲國際著名藝術展覽會優選獲榮譽獎者
   四、國際美術博物館公認有創造性之美術家見諸著錄者
   五、我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專任教授
   六、曾經由本館邀請舉辦個展有案,五年內未曾在館舉行個展者
   七、作品具有創作性或資深美術家,經分組審議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者
   八、中央政府立案之機構或美術社團之聯展,其作品業經該機構團體審查合格者
   九、他國優異之美術家,其作品由其教育文化主管機關構予以獎勵或推薦者

只是不久之後,「臺北市立美術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諮委設置要點)7月生效,[2]審議委員會的設置必須回歸諮委要點的第七條:「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各類審議小組,從事美術審議工作」,於是改提「臺北市立美術館各類美術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歷經一年的審訂,於1984年8月核定,[3]名稱從審議委員會改為審議小組,顯示出「諮委設置要點」與美術審議小組之間的法源、位階關係。從任務或功能來看,諮詢委員是就「美術館經營管理制度、展覽活動、作品典藏、推廣研究及場地規劃使用等重大問題之諮詢指導。」;審議委員則是「審議台北市立美術館展覽作品、典藏對象和其作品,以及美術館收購價格標準等有關事項。」從其成員組成可看出,前者是以行政考量為先:[4]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委員十六人至三十人,由市長就左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任期均為二年
(一)市府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財政局局長
(五)主計處處長
(六)台北市議員代表
(七)另有專家學者九人至二十三人

相較之下,審議委員是以美術、學術專業為導向:「審議小組委員,以諮詢委員會中之專家學者般任為主,採任務編組方式組成,但必要時,得聘請該會以外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5]而且在設置上更為多元,審議小組「得視各類美術品之需要分設若干組。每組置審議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兩年,由教育局報請市長聘任之。」

1984年8月,最終核定的「美術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與前述最早的版本相比,在法規的形制上也更趨近「諮委設置要點」;條文內容更為精要,更具通則性,審議小組在實際執行的操作上更有彈性。此外,條文的調整變更,有兩點是值得注意的。首先是,核定版本將審議的範圍擴大了:從原本展覽的審議擴及至典藏作品及收購價錢的審議。這當然是希望透過審議小組的機制,更合理地、全面性地整合館務運作,避免法規上疊床架屋。

再者是,邀請展藝術家資格的相關條文,以及申請展的申請方式的條文,遭到刪除。正確地說,應該是這些條文被移轉至「展場使用須知」。下文當中,將會藉由文獻交叉比對,還原「展場使用須知」審訂的過程,進一步釐清北美館展覽機制成形的脈絡。也因此,直到1990年,申請展相關條文才從「展場使用須知」分割出來、自成獨立的「申請展簡章」前,北美館展覽機制的基礎論述一直都保留在「展場使用須知」的框架之中。

 

註解

  1. ^ 中華民國72年6月27日北市美籌字第0020號簽附件。
  2. ^ 中華民國72年7月11日72府人一字第17973號函。
  3. ^ 中華民國73年8月10日北市教四字第41516號函。
  4. ^ 同註5,臺北市立美術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
  5. ^ 同註6,臺北市立美術館各類美術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第三條。
北美館展場使用須知等行政文獻-圖片
北美館展場使用須知等行政文獻
北美館展覽收件要點等行政文獻-圖片
北美館展覽收件要點等行政文獻

展場使用須知

「展場使用須知」草案幾乎與「美術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同時間(1983年6月),在籌備處成立後不久就著手進行。「本館個展陳列室草案」是最早提的版本[1],其立意是「本館個展陳列室是為藝術品公開發表之園地,其宗旨在於提高創作水準,免費提供藝術工作者展出油畫、水彩、版畫、水墨、雕塑、攝影、設計等優秀作品。凡經本館美術評審會審查通過,無不歡迎展出。」[2]條文內容主要是針對個別藝術家在展覽申請、展場布置與實際展出應遵守的規範以及注意事項,還列出館方提供的資源等。之後又陸續提出幾個版本,包括「台北市立美術館展覽場地使用辦法(使用要點)」,[3]都是針對申請方式或展出應遵守事項進行調整、修訂,基礎框架並未改變。

直到1984年開館後,所提報的「展場使用須知」幾個新版本,[4]已承接「美術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因應「諮委設置要點」生效而移轉過來有關申請展、邀請展的條文,所以將兩者申請展相關條文予以合併。然而,同時納入邀請展藝術家資格的條文,對「展場使用須知」,在內容與內涵上,產生實質影響與變化。此時擬定的版本都不再只是個別藝術家申請展出的規範,而是針對北美館的展覽辦理(除競賽展外)提出整體性、系統性的脈絡思維:「本館之展覽分為申請展覽、邀請展覽、特展」,它的主旨是「為提供藝術品展出,提高藝術品創作及欣賞水準而充分利用展覽場地」,條文內容摘要如下:

(一)申請展覽的申請、資格、審查、檔期安排以及展出時應注意事項
(二)邀請展覽的對象或其資格:
   1. 本館諮詢委員會委員。
   2. 本館各類美術品審議小組之審議委員。
   3. 曾獲國際著名藝術展覽會優選或榮譽獎者。
   4. 國際美術博物院公認有創造性之美術家,見諸著錄者。
   5. 國內外優異之美術家,其作品經其教育文化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推薦者。
   6. 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專院校美術或相關科系專任教授。
   7. 資深美術家。
   8. 作品具有創作性者。
(三)特展的定義
   1. 大規模系列展覽或各類高水準之國際藝術介紹展覽。
   2. 配合政令宣導及上級機關交付辦理之展覽。
   3. 國際美術博物館協會館際之交流展覽。

直到1985年3月,也就是開館後將近2年後,市政府才核定「展場使用須知」的最終版本。[5]儘管未能及時到位,「展場使用須知」、「美術審議小組設置要點」這兩份創館文獻的審訂過程,可視為北美館尋求專業定位的歷程:透過展覽機制的建構,連結藝術生態網絡,展覽脈絡得以嫁接行政系統。可看出,隨著館務逐步的開展,作為第一座現代美術館,又坐擁東亞最大的館舍,展覽的類項亦隨之增加。面對複雜的展覽實務運作,館方以申請展覽、邀請展覽、特展三個項目加以區分(競賽展各有其徵件簡章的規範與評審機制,需另行核備,故未列入),可謂踏出機構化、體制化的第一步。

 

註解

  1. ^ 中華民國72年6月14日北市美籌字第00012號簽。
  2. ^ 同上註,本館個展陳列室草案第一條。
  3. ^ 中華民國72年6月27日北市美籌字第00024號簽。
  4. ^ 中華民國73年9月6日北市美號函。
  5. ^ 中華民國74年3月2日北市教四字第3784號函。

徵件競賽展:新展望及其他

北美館創館初期展覽辦理的項目,還有徵件競賽展(open call),包括國際版畫雙年展、台北市美展、新展望系列等各項的美術競賽獎,並未列進「展場使用須知」的機制當中。因為,既是公開徵件簡章,就各有所屬競賽辦法,包括參加資格、收件以及最重要的評審機制。其中,國際版畫雙年展是文化建設委員會委託辦理,其立意之一是,希望藉此北美館累積操作國際展的經驗。[1]至於北市美展,它是早於北美館開館就已開辦的展覽,在此之前已辦理過十屆,是因應1967年臺北市改制升格為直轄市而設立的。雖然規制上取法省展,但是1969年開辦後,因為經費不足與展出場地的闕如等原因,規模與聲望無法與省展相提並論,還曾一度停辦。直到1983年,北美館接辦第十一屆台北市美展,並列入開館十大展項之中。

事實上,台北市美展是「臺北市美術展覽會」的簡稱,如同臺灣省美術展覽會被慣稱「省展」。1946年起,省展的辦理延續了「美術展覽會」二次戰前的台展與府展的徵件機制,並提供更多藝術類型創作發表的舞台。對照兩者1981年至1983年的「美術展覽會實施要點」,可看出台北市美展對省展的黏著度。[2]不過,隨著時代的推移以及藝術觀念的轉變,1970年代省展雖然進行了改制,[3]但對於現當代藝術生態的連結與接納仍有其侷限。有鑑於此,北美館拓展出具前瞻性格局的競賽展系列:

在這開館的第一個十年頭裏,展覽無疑是最能表現出新館活力最具公務績效的一個項目。如果我們就北美館近十年來累計約五百項次的展覽再予檢視......傳達出一個新館的營運理想,表現出一種文化的使命感與責任心,則應推其三大雙年競賽展了。[4]

所謂的三大雙年競賽展就是新展望(1984年起)、現代雕塑展(1985年起)、現代水墨展(1986年起)。因此,自「展場使用須知」引申的創館初期的機制:申請展覽、邀請展覽、特展(國際展、交辦展),還需要有徵件競賽展以及甚少受到注意的典藏展,這兩個類項的加入才能更全面地概括創館初期展覽的總體面向。

註解

  1. ^ 國際版畫雙年展自第十四屆起由國立臺灣美術館辦理。
  2. ^ 蕭瓊瑞著,林明賢編,臺灣省第卅六屆至第卅八屆全省美術展覽會實施要點,《台灣全省美展文獻彙編》,台中:國立臺灣美術館,2009,頁675−676(第卅六屆)、頁677−679(第卅七屆)、頁680−682(第卅八屆);〈台北市第九屆美術展覽會實施要點〉,《第九屆台北市美展專輯》,台北:台北市政府教育局,1981,頁383-385《第十屆台北市美展專輯》,台北:台北市政府教育局,1982,頁335−337《第十一屆台北市美展專輯》,台北:台北市立美術館,1983,頁371−372。
  3. ^ 蕭瓊瑞,〈二十八屆省展改制的歷史檢驗〉,《台灣美術》,第27期,1993年1月,頁11−31。
  4. ^ 石瑞仁,〈從耳目到心靈的藝術引渡:台北市立美術館雙年競賽展知回顧與前瞻〉,《台北現代美術十年(一)》,臺北:臺北市立美術館,1993,頁38。
1983年至1986年北美館展覽分類-圖片
1983年至1986年北美館展覽分類

展覽圖譜的推演

北美館開館前三年(1983年到1986年)就累計了158檔展覽,為了進行整體展覽的動態與趨勢觀察,本文援引前述創館文獻梳理出的展覽機制作為分析、討論的初步框架,運用「展場使用須知」的展覽分類,再加入徵件競賽展以及典藏展兩種類項,將158檔展覽區分為6個展覽脈絡:策劃展(國內)、策劃展(國際)、徵件競賽展、申請展、典藏展、其他。以「策劃展(國內)」、「策劃展(國際)」之名稱,取代「展場使用須知」的(國內藝術家)邀請展以及特展類項中的國際展,是為了凸顯館方在執行面上承擔更多的專業內容,因為這些展項都加入了更多館方自身對展覽計畫、藝術家、藝術作品的專業判斷。此外,北美館創館的起步階段,因其公務機關的位階不高,一直無法擺脫交辦展的任務,承接由主管單位轉介的「展覽」。這些交辦屬性的展覽為數不少,故與其他因早期北美館專業定位尚未確立時所引進的展覽同時列入「其他」的展覽類項之中。

透過上述6個展覽脈絡,本文推演出的北美館1984年到1986年的展覽圖譜(頁88−93),一定程度取代了以往依時間序羅列的展覽清單。有別於過去北美館早期的展覽研究當中,時間與空間參數只是單純的表列,展覽圖譜在呈現上,以展覽空間為縱軸,展覽檔期為橫軸,藉以呈現北美館展覽的總體景觀,及其展覽編排上逐漸浮現的空間部署。[1]事實上,北美館展覽機制的演進複雜、多元,要找出型態明確又具延續性的展覽脈絡,梳理近40年千餘檔展覽,本屬不易。[2]藉由北美館早期6個行政展覽脈絡所構成的機制,本文嘗試重新去理解北美館早期展覽實踐上,在「量的衝刺」之外較為隱形尚待釐清的部分。尤其是根據1984年至1985年的展覽圖譜,將6個展項化為量化的數據後,其中的變動趨勢,更值得玩味。

註解

  1. ^ 1984年和1985年有些展覽展期與展場,經展覽圖譜的推演後,出現相互重疊的現象,顯示相關資料需要進一步的分析。
  2. ^ 陳淑鈴,〈9125個日子1166個展〉,《台北市立美術館閱覽1983−2008》,台北:台北市立美術館,2008,頁170。
1984年至1986年北美館展覽圖譜數據-圖片
1984年至1986年北美館展覽圖譜數據

以1984年為例,徵件競賽展高達13檔,不過其中不乏有交辦展性質的展覽,而隨著北美館展覽專業自我定位的要求提升,之後兩年的徵件競賽展就逐漸固著在北市美展、國際版畫雙年展以及新展望等競賽雙年展幾個展項上。某種程度可以說,徵件競賽展的辦理已走出「美術展覽會」(省展)一脈相承的展覽生產框架,逐漸摸索出與藝術創作新形式更加有效的交流策略,以及與藝術生態互動共生的方式,並轉化到展覽生產的系統當中,也為日後競賽雙年展轉進「台北雙年展」脈絡預埋了伏線。對於展覽生產製作觀念的精進,也體現在質量相對穩定的國內外策劃展的辦理上。北美館很早就啟動近現台灣美術史的展覽脈絡,也相當直接回應了藝術觀念與手法的當代轉向。國際策劃展是美術館國際定位的重要表述,雖然早期開拓的格局顯示尚在摸索、起步的階段,然而,從引介一系列國際各國各地區現代美術展的策劃概念,仍可以看出對於國際展專業性的渴求。

 

小結

「展場使用須知」1985年3月市府核定後,直到1990年初,也就是5年後,前三條的申請展相關條款才獨立出來,得以「校正回歸」正名為「台北市立美術館申請展簡章」。[1]在此之前,每遇申請展對外徵件時,都必須將「展場使用須知」後半部與邀請展、特展相關條文隱去,避免內部展覽機制外流,造成困擾。如今,透過創館文獻,一定程度地釐清了錯綜複雜的歷史軌跡。我們也初步可以了解,為何申請展簡章與「台北市立美術館展覽場地使用須知」,在1990年以前,一直被畫上等號。北美館在文獻中心成立後,最艱鉅的任務就是,逐步廓清館史發展當中諸多歷史片斷的範圍與內容,並予以「校正回歸」。主要的方法之一,就是透過為數龐大的「公部門規制」公文的整理、彙編,這些在館史書寫上較為隱形、也常被忽略的公文,對美術館運作的層面上,提供的歷史參照,有其不可取代的重要性,對未來展覽史的建構,是不可忽視的一環。

對於北美館早期的展覽史,過去多以具指標性的個別展覽作為敘事主軸,側重彰顯展覽對台灣藝術發展所具有的歷史意涵。然而,我們仍可期待,透過文獻檔案的分析、研究,找出足以辨析北美館展覽樣貌的框架,導引出不同詮釋的空間與視野突破。如此,未來館史的展覽敘事就不會局限在傳奇性的、指標性的展覽,而能更全面的關照北美館展覽的整體。

 

註解

  1. ^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79年1月8日北市教四字第66823號函。
1983-1984年北美館展覽圖譜 來源:臺北市立美術館文獻中心(2022年4月)-圖片
1983-1984年北美館展覽圖譜 來源:臺北市立美術館文獻中心(2022年4月)
1985年北美館展覽圖譜 來源:臺北市立美術館文獻中心(2022年4月)-圖片
1985年北美館展覽圖譜 來源:臺北市立美術館文獻中心(2022年4月)
1986年北美館展覽圖譜 來源:臺北市立美術館文獻中心(2022年4月)-圖片
1986年北美館展覽圖譜 來源:臺北市立美術館文獻中心(2022年4月)

參考文獻(專書及論文)

  1. 陳淑鈴編,《台北市立美術館閱覽1983−2008》,台北:台北市立美術館,2008。
  2. 陳淑鈴、胡慧如編,《編年.卅.北美館》,台北:台北市立美術館,2013。
  3. 陳曼華,《藝術與文化政治:戰後台灣藝術的主體形構》,國立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博士論文,2006。
  4. 賴瑛瑛,《展覽反思與論述實踐:台北市立美術館歷任展覽方針與策略之研究(1983−2007)》,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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