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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臺灣現代建築師譜系構成

The Lineage of Taiwanese Architects in the post-World War II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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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戰後臺灣現代建築師譜系構成,欲探討戰後臺灣,建築師與建築專業形成的前因,即所謂的譜系構成。而其中現代一詞,意指「建築」這個自西方引入的觀念,是伴隨著東亞現代化運動而出現於治理臺灣的政治實體,進而在戰後影響臺灣。這顯示建築在臺灣社會,是接受統治者伴隨現代化治理與現代化技術,發展的行政制度與技術性思考。

本文梳理建築在臺灣社會,行政制度與技術性思考形成的過程。解析「建築」的行政制度與技術性思考,如何分別在中國與日治臺灣,透過職業規範、專業人士教育與專業形象團體建立等手段形成基底。以及前述建築的行政制度與技術性思考在戰後臺灣適應調整的過程與結果。以凸顯西方「建築」概念,與臺灣「建築」概念,因引入戰後臺灣社會前的技術性思考,與戰後透過行政制度規範,而形成兩個區域「建築」在文化內涵上的明顯落差。

本文最核心的目的是藉由譜系編寫的動作,來具體化臺灣戰後以來的建築專業發展,實際上是難以寫出譜系的窘境,透過建築師制度的發展過程,呈現臺灣的建築師專業形象,究竟經歷過哪些不同階段的轉變。在臺灣戰後以來所謂的「建築」,實際上與西方所指涉的建築並不一樣,而在尚未將新的知識吸收內化時,又過度依賴國家行政力量的作用,使得誤會加深。

關鍵詞

臺灣現代建築師、譜系、現代化、專業

Abstract

The First Sino-Japanese War in 1895 forced the Qing Dynasty to cede Taiwan to Japan. This made Taiwan the first oversea colony of Japan since the Meiji Restoration. Taiwan’s fate revealed the unavoidable “Modernization” trend for Asian Countries. The two swift and strong regime changes from 1895 to 1945 is the destiny of Taiwan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Taiwan’s special politicaleconomical situation and geographical location have oversimplified the discussion on “Taiwanese post-World War II era modern architecture”. Both the Japanese Occupation era’s and post-World War II era’s administrative system were simplified into linear and continuous development. The insufficient understanding towards both system’s development have caused many decontextualized discussions, inevitably causing some misunderstanding.

This thesis took the lineage of post-World War II Taiwanese architects as its research theme. It builds the frame of Taiwanese architecture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pre-World War II China, Japanese-Occupied Taiwan and the inheritance of both pre-war China and Japan to the post-World War II Taiwan.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architectural professionalism and cultur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architectural professionalism, identity of Chinese architects and Japanese-Occupied Taiwan architectural professionalism; the transformation and interaction between two professionalisms; and finally,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aiwan Examination for Architects and Architects Act, extends the frame of post-World War II Taiwanese modern architecture.

Keywords

Taiwan modern architects, lineage, modernization, profession

一、前言

臺灣在1895年之前,延續華人文化的傳統,建築主要依賴傳統工匠與工班的專業技術。日治時期開始,因應日本統治上的需求,一來完善建築教育的時間點相當晚,再來就是日本並沒有「建築師」的概念,[1]因此到了1945年以後,國民政府推動相關行政業務時,不可避免地產生很大的衝突。事實上並非只聚焦在有沒有「建築師制度」的落差,本質上這是兩個以不同的定位以及價值觀來規範制度的形成,因此對於臺灣戰後初期的專業環境來說,所遭遇的衝擊遠比字面上的意義還要來得劇烈。

建立一個新的制度,意謂著要建立起一個新的價值認同,當「建築」一詞取代傳統的「營造」時,並不只是因為建造技術的改變,例如從木構轉變為混凝土的差異,或從抬樑疊斗變成格子樑構造的轉變而已,而是對整個居住行為、生活文化、技術體系的衝擊。首位得到普利茲克獎的華人建築師王澍[2]的得獎謝詞中提到:

我意識到,和以虛構為基調的現代建築相比,有另一種總是承認某些東西已經存在在那裡的建築;和強調抽象空間的現代建築相比,這種建築總是指向具體的某地,包含著更多時間和回憶的意味;和完全人工的建造相比,更強調自然性的中國建築傳統意味著另一種建築學,一種我從來沒有學過,但可能包含著比現代建築更加優越的價值的建築學。如果現代建築就指專業建築師制度,我寧可稱自己是業餘的。

因此可以發現,「建築」這種依附在西方文化的專業技術,引進亞洲各國時與當地固有營建文化衝撞時,不單只是技術上的優劣抉擇,更多時候其實是東西文化的攻防。西方自文藝復興以來,從義大利的藝術發展過程中,逐漸將建築師的身份從單純工匠的角色分離出來,形塑其作為藝術家之一的身份。義大利透過建立學院確認了建築、繪畫與雕刻三種自由藝術的基本框架[3],並傳遞到法國後,成為西方文化中對建築師的基本認識與價值。這個基本價值,在18至20世紀因為歐洲社會條件的全面性改變,而受到了諸多挑戰並產生多樣變化。也因此,在1920年代,當留學生試圖將「建築專業」傳遞回國並建立教學系統時,其在國外所面臨的建築基本價值,已經是相當複雜且不易傳承的。但弔詭的是我們卻常習慣於把建築視為是一種單純的技術抉擇,而不是文化繼承者的角色,更近一步認同進步的價值,認為這種近似「取代」的改變行為是必要且可以接受的。因此建築被單純化為一種淺層形式,一種源自西方的工作模式,這種被淺碟化的理解讓臺灣戰後現代建築文化產生許多盲點。

本文所稱之「譜系構成」是一個指認的嘗試過程。由於建築在現代化過程中被國家以技術的角色引入華語文化圈,並制定了法律規範。但是其內容是外國留學生在美國與歐洲學院環境中學習,包含文化在內的知識。在兩者目標不一致的情況底下,定無法輕易梳理出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的分類。必須先從各種構成力量進行分析,建立視野與框架,而能對臺灣戰後建築師的個人有不失偏頗的角色定位。因此「譜系」不單只是像傳統文化中的師徒制的繼承關係,將重點全部放在建築師個人的學習過程以及作品價值,而是著重於任何一種「譜系」關係被確立時的條件因素。因為任何一股形塑「譜系」的社會作用力,就代表著當下環境中,社會文化與建築專業衝撞後所達成的「共識」,這代表社會認同某一種建築所代表的文化意義,並且認同此一脈絡而聚集的追隨者,所形成的集體共識。因此透過「譜系構成」的研究,可以得知建築在華人文化體系不斷交涉的過程中,有哪些部分是被認同,進而形成我們今日對於「建築師」專業形象的認知基礎。

註解

  1. ^ 日本現行仍是以「技術士」的概念為主。
  2. ^ 王澍1963年生,當代中國建築師,畢業於南京工學院,現為中國美術學院建築藝術學院院長,2012年普立茲克獎得主。
  3. ^ 有關建築師在文藝復興從工匠化身為藝術家的過程,參見郭文亮。〈認知與機制:中西「建築」體系之比較〉。《建築學報》,第70期(2009),頁77-103。

二、中國建築專業制度

由於臺灣在日治時期日本政府並沒有建立「建築師」[1]的專業制度,[2]真正界定「建築師」身分的相關規定,是隨著國民政府於1945年接收臺灣以後才引入,而且就算在中國時期也因為戰爭的關係幾乎是停滯的狀態,相關制度僅略具規模就旋即沿用於陌生的臺灣。國民政府領臺初期,以「臺灣行政長官公署」[3]作為治理的最高權責機構,但將臺灣視為「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公署,一開始並沒有在臺灣施行建築師制度的打算,主要都以中國指派建築師來臺負責業務。1947年「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後,開始正式執行中華民國政府的法令規範。中央的《技師法》與1948年公布的《臺灣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可以算是臺灣實行建築師制度的起點。不過在中央制度有缺陷以及臺灣社會在戰前沒有相關制度的情況下,建築師制度前後經歷數次修訂,才於1971年正式頒佈《建築師法》作為管理法源依據。近年來倡議修法的聲浪再起,顯示臺灣社會對於「建築師」的理解與期望仍然持續發展中,但細究其中許多論述,都可以發現不論是社會大眾,甚至是建築專業者本身,對於「建築師」所應具有專業意識,仍然相當籠統與混亂。

1945年以前,臺灣與中國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政治實體,但1945年以後國民政府領臺並引入其制度的史實,因此討論中國現代化以及建築與建築師制度發展的歷程仍有其必要。而這其中包含了針對管理建築物為目標的執業規範、訓練專業人士的教育以及建立專業形象,與專業鏈結的公學會組織三個重要的項目。

(一)執業規範

中國有關建築法規的發展,歷經從管理建築到管理專業者的演變過程,其目的在於確保建築物興建過程與興建完成後的安全。而這個演變過程經歷由殖民地、租界地到地方政府,再到中央政府的路徑。最早的建築法規起源自1889年香港的《建築物條例》,明訂需要提供建築圖說給主管機關的測量師,經歷四個工作天後收到通知後始能動工,另外於完工時也需要通知測量師驗收,雖然對於圖說內容要求與測量師的權責劃分缺乏更進一步的資料,但已經建立透過「圖說」規範「營建行為」的模式。1903年港英政府參考英籍衛生工程師查維克[4](Osbert Chadwick)的研究報告,公布《公共健康及建築物條例》,要求起造人須聘請授權建築師(authorized architect)作為法定代理人,並呈送建築圖則,已然實行建築師註冊登記制度。而上海公共租界在1901年與1904年分別實施《中式房屋法規》與《西式房屋法規》,獨立出都市與建築管理的專門規範,並要求在建造房屋前請得建築執照。但僅規範房屋建造的規則,使得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需要承擔審查圖說的任務,1906年上海的建築案件從1900年的1,368件增加到5,411件,且當時上海具有英國皇家建築學會(RIBA)認證的建築師僅有10位,使工部局官員不堪負荷,進而提出建立建築師註冊制度的管理辦法,並且參照1903年香港的授權建築師制度。(賴德霖,2007)雖然上海公共租界建立建築師管理制度的計劃並未實現,但卻影響了日後國民政府上海特別市的建築管理方針。

在中國治權內的建築管理法規,是從地方政府開始。最早是1912年廣東省警察廳參考香港1856年建築規則所致的《廣東省城警察廳現行取締建築章程及施行細則》。(黃俊銘,1993)1921年廣東設市,市長孫科所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成為國民政府各大都市的制度基礎。1924年在廣州市工務局的倡議下,改《臨時取締建築章程》為《廣州市取締建築章程》(上海圖書館,1923),將建築管理納入正式市政發展法規體系之中,不僅視為整頓市容的處罰條例。《廣州市取締建築章程》提及「承建人」送請圖說內容,需載明「繪圖人」的姓名住址,顯示建築師管理制度形貌,但並未對建築師資格有更進一步的詳細規定,仍以管理建築本身為主。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並設立上海特別市,在廣州設市的行政組織上,參考公共租界的建築管理方法,公布《上海特別市建築師工程師登記章程》與《上海市建築規則》(江博鴻,2017)。內容規定領有「證書」者,才得以「接收市內一切建築工程事業之委託,並准以所繪各項建築圖樣,向工務局請領營造執照」,而請領證書者的資格規定須年滿25歲,符合:

(甲)大學或同等學校建築科或土木科畢業曾主持重要建築工程在三年以上者。 
(乙)大學或同等學校建築科或土木科畢業曾充任工程教授或繼續研究工程在三年以上者。
(丙)中等工業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有切實工程經驗在六年以上並曾主持重要工程在三年以上者,只要符合任一資格可以登記後授予證書,充任建築師。
(上海圖書館,1927)

此外也載明凡年滿二十五歲,具有:

(甲)具有第二條(丙)項學歷有實習經驗兩年以上者。
(乙)匠目等隻具有充分經驗能繪圖及略知計算者,可以申請「暫行登記」,可以負責較為簡單的相關建築工程,但不授予證書。
(上海圖書館,1927)

從上述規定可證明建築師管理制度在上海特別市已經具體成形,不過在資格上,當時並未有高等學歷資格限制,而是著重於工作經驗。「能繪圖及略知計算」也顯示出繪圖[5]以及估算已經是建築師主要的工作內容,著重西式製圖、估算材料數量與計算成本的能力。1937年的《上海市建築規則》第六條壬款,進一步規定申請建築許可的建築圖說中,必須列載「設計者姓名及開業號數」,顯示當時的「建築師」人數已有一定數量,且受到政府或專業團體的監管。

而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建築與建築師管理制度,最早是1923年由北洋政府農商部所制定的《技師甄錄章程》,將建築師歸類為工業技師底下,取得技師資格有三種途徑,分別是:

(1)在國內外學或高等專門學校修習工業專門學科三年以上得有畢業文憑併兩年以上之實習經驗得有證明者。
(2)曾受中等教育並辦理工業各場所技術事項合併計算在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國家圖書館,1923b)

設定高等學歷為取得建築師身份的重要條件,顯現中央政府是以國家人才的概念,從教育判別其專業能力。此外建築師被定位為「技師」的一環,也顯示從中央政府的角度,建築是一種國家建設的技術,與土木、造船、機械等專業相同。而後續有關技師資格的登記,隨著專業人士數量的增加,有愈趨嚴格的發展,但並不影響中央政府對建築師角色的定位。

隨著建築師專業制度逐漸成形,國民政府於1938年公布《建築法》共四十七條,並在第四條規定:

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應依法登記之「建築科」或「土木工程科工業技師」或技副[6]為限,但造價在三千元以下之建築物,不在此限。前項工業技副擔任設計之建築物,以造價在三萬元以下者為限。(國家圖書館,1938)

並在第二章建築許可的部分,要求呈送「建築聲請書」時需載明「設計建築師」,在此階段的條文明訂「技師」與「技副」之間的權責差異。1944年新版的《建築法》中第一章第四條載明:

建築物之設計人稱「建築師」,以依法開業之建築科或土木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但公有建築之設計人,得由起造機關內依法登記之建築科或土木科技師技副擔任。(國家圖書館,1944)

在《建築法》的明文規定下,「建築師」透過白紙黑字的規範,成為一種受國家法律所特許保護的專業身份。從幾次修法的過程可以看見近代中國對建築師身分認定在法規上有明確化的趨勢,並最終在《建築法》上確認建築師的身分。

近代中國針對建築師的執業規範是歷經殖民地、租界地、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等統治體系,在不同狀態下參照不同外來規範且在管理建築與管理建築師之間轉換,最終發展成看似完整的體系。然而基於多種多樣的片段參照與實際環境中的權力協調,近代中國建築師執業規範所指的「建築專業」為何,仍有很多模糊的空間。

(二)建築教育

在面對西方列強的重擊,不論是中國或臺灣當時的殖民母國日本,在向西方列強學習的概念下,西化的「新式教育」都是相當重要的政策。新式教育的建立確立了新式人才養成的機制,也充分反映其對社會需求提供人才的目的。儘管在1896年中國就已經有將原本「金陵同文館」[7]改制為「江南儲才學堂」[8]之舉,但真正進入新式教育落實的階段,仍然要等到1900年「庚子事變」[9]之後,清朝政府正視現代化的迫切性與必要性後才正式開始。清政府「新式教育」的完整學制在1902年《欽定學堂章程》中初現雛型,兩年後再頒布《奏定學堂章程》始建立中國近代以來第一個現代學制―「癸卯學制」[10]。清末的兩學制基本上仿效日本的學制(徐宗林、周愚文,2019:386),分為初、中、高三等教育,另外再分設獨立的師範教育與實業教育。綜觀癸卯學制所設立的各級學校單位中,不論是實業教育中的中等實業學堂或是高等實業學堂,還是高等教育中的高等工業學堂,以及工科大學中都設有建築學科。

稍晚由南京臨時政府頒布的「壬子癸丑學制」[11]基本上沿襲晚清癸卯學制而小幅修正(周愚文、張鍠焜、黃春木,2005),初、中等實業學堂,分別改制為甲等與乙等實業學校,高等實業學堂則改制為專門學校。而於1913年頒布《大學規程》第二條中在各分科中,明確提及了建築學。(國家圖書館,1913)中國的近代教育制度與西化密不可分,也因此受到國際局勢影響甚鉅[12],而壬子癸丑學制在社會變化的背景下所發生的弊端,使得中國開始意識到目前的教育制度,不見得適合國家現況。因此1916年起,各省代表在全國教育會聯合會[13]上陸續倡議改革學制,並於1921年第七屆全國教育會聯合會選定廣州方案,並於1922年在廣州方案基礎上改良,制定「壬戌學制」。「壬戌學制」在高等教育上廢除了高等專門學校,1922年公布的《學校系統改革案》中提及大學可以單設一科並明訂依舊制設立的專門學校應提升程度收受高級中學畢業之學生(國家圖書館,1923a),進而引發專門學校減少整併以及單科大學興起的情況。從1904年起,中國在教育學制中雖然有規畫「建築」一科,但幾乎沒有相對應的系、所或科設立[14](錢鋒、伍江,2008),反而當時是由土木科系的畢業生穩定地投身業界。這種弔詭的狀況一直要等到1923年後,大量的留學生完成學業返國,他們除了致力於建築業務的開拓以外,也才開始對建築教育做出貢獻。

1923年公立蘇州工業專門學校在留日建築師柳士英的建議下增設了建築科,在教育史上首次落實官方在學制中所擬定的建築科教育。北伐統一後,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進入中國戰前和平發展的黃金十年,國立大學也陸續成立建築工程系,如中央大學、東北大學、北平大學與勷勤大學等開展了中國全面性的現代建築教育。在這些學校設立的背後,影響力最大的是清華留美預備學校所培養的留學生群。藉由庚子賠款所提供的機會而出國的學生返國後,不單成為國家建設與業界的中流砥柱;更肩負起培育人才的重責大任,無形中更加深中國現代化的成效。諸如童寯、楊廷寶、梁思成、關頌聲等人學成歸國後,不啻都成為業界中舉足輕重的人物,同時也在學界陪養出許多重要的新秀。

(三)公學會組織

除了政府對於建築師個人的職業規範以外,政府對於建築師群體的規範與其演進的過程,能看出制度上對於建築專業的認識為何。而在《技師法》中,建築師可由建築科技師與土木科技師擔任,因此討論專業群體時,須包含技師公會在內。1912年,詹天佑等人創立了「中華工程師學會」,1918年留美的中國學生與職業的工程界人士在美國成立了「中國工程學會」,並在1931年,兩會合併,以「聯絡工程界同志」為宗旨,並改稱為「中國工程師學會」(鄒樂華,2014),為中國「工程專業者團體」之始。而「建築工程」一直若有似無的被包含在中國工程師學會的範疇中,也連帶與工程師學會的發展發生某種程度上的關聯。從1912年到1936年,隨著中國工程師學會的工程專業人才從人數極少到急遽增長,面臨建立各種專門工程學會或維持綜合科目的中國工程師學會的抉擇,而最後兩者皆保留;保持聯繫但互不隸屬的決定,顯示了後續逐漸進行跨專業合作的執業樣態。在前述中國工程師學會面臨分科或綜合的討論過程,留學歸國的建築師如莊俊[15]、范文照[16]與呂彥直[17]等人於1927年成立中國建築師學會[18],而中國工程師學會年會邀請中國建築師學會會員參加的舉動,代表建築在工程專業者眼中仍為其中一部分。不過面對三十多種科別的技師團體,中國建築師學會能夠在中國工程師學會中佔有多少影響力還需更進一步的研究。

有趣的是,1932年中國工程師學會針對1929年《技師登記法》實行以來,農工礦技師數量增多,「為協助培養技術人才、調濟技術人員之供求及增進會員的待遇,以增強工、礦、農三業之間的關聯性,向政府提出有關技術方面的建議,研究政府、團體、個人有關工、礦、農技術的諮詢事項」(鄒樂華,2014:54),向實業部[19]建議中央制定技師公會相關法規,並組建技師公會,然而,實業部以「技師係以技術自由,供給社會需求為業務,與律師會計動輒涉及法律問題,須持公會互相糾察,已為官廳監督權之補助者有別,且技師登記法,自始無技師公會之規定」(鄒樂華,2014:54)為由,並未同意該請求。不過在前述「中國工程師學會」的推動之下,「成立技師公會」逐漸成為「工程專業人員」面對執業環境問題時的共識,用以進行同業間的相互探討,進而形塑專業面貌。

成立技師公會的計畫,直到1946年,社會部公布《技師公會組織須知》才真正出現在中華民國的法規系統中,但《技師公會組織須知》在隔年即伴隨《技師法》的實施廢止,存續時間相當短暫,其中規定:

會員資格以領有各該業主管官署所頒證書,並現在執行本業之技師(包括技副)為限。前項技師,應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公會。(國家圖書館,1946)

從法律位階可知《技師公會組織須知》並非強制性入會組織,政府反而與先前否決中國工程師學會的提案態度相似,僅將技師公會視為一種同業公會,而非以專業管理專業的態度面對技師公會。

不過1947年公布的《技師法》第17條規定:

執行業務之技師,應加入其執行業務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國家圖書館,1947)

始確認了加入技師公會的強制性。至於對於技師公會身分更進一步的身分確認,則要等到1972年《技師法》修正才有更多發展。

以上透過教育、執業規範與學公會組織的史料呈現與分析,可知建築的專業身分在近代中國與其面對現代化的態度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但除了反應政府管理態度而制定的制度規範外,建築專業者的身分認同與意識對於戰前中國的建築發展也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註解

  1. ^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採取建築行為與使用行為申報許可制,主要負責業務者為「建築代願人」,並沒有「建築師」的職業,但根據相關口訪紀錄,許多日治時期就已開始營業的臺灣籍建築前輩,都說自己在日治時期就已經取得建築師執照,應是一種錯置的說法。
  2. ^ 臺灣日治時期僅有建築代願人制度。
  3. ^ 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從日本手中接管臺灣,設立臺灣省並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同時負責海南諸島的接收工作,後因228事件後終止業務,改組為臺灣省政府。
  4. ^ Osbert Chadwick(1844-1913),為知名的英國公共衛生與社會改革先驅Edwin Chadwick之子,1882年受邀赴港針對香港的衛生環境進行調查,但受到當地菁英分子極力反對而返英,他於1901年香港再度爆發嚴重鼠疫時再次赴港,並提供一份完整的報告建議書,催生《公共健康及建築物條例》制定。
  5. ^ 當時所謂的繪圖指的是能依照尺寸比例放樣的圖說,與今日所謂的建築圖說不太一樣。
  6. ^ 技師與技副最主要的差異在於學歷,技師一定都是高等學歷,技副通常較為寬鬆但要求較長的工作經驗。
  7. ^ 政府在鴉片戰爭失利後,開始推展洋務運動,1862年恭親王奕訢在英國駐華公使的協助下,請聖公會的英籍傳教士擔任教師,設立京師同文館,作為培養通譯與辦理洋務的人才,隨後南京也於1883年創立金陵同文館。
  8. ^ 江南儲才學堂由湖廣總督張之洞創辦,招收學員120人,分外交、農政、工藝、商務四類。於1903年改制為「江南高等學堂」。
  9. ^ 又稱義和運動,是晚清時期的武裝排外民亂,後引發八國聯軍。
  10. ^ 因應《奏定學堂章程》而公布的學制,分為三段七級來規劃學制,是中國推行義務教育之始。
  11. ^ 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由蔡元培出任教育總長所主導的學制改革,最主要縮短癸卯學制的修業年限,在普通教育之外,增設師範教育與實業教育。
  12. ^ 清政府時期對於日本學制的學習,在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以後由蔡元培領導進行改革,其幕僚也大多具留日背景,然而在民國四年日本對華提出二十一條要求,使得日中關係趨於淡化。同時受庚款資助至美國留學的專業人士也陸續回國,帶回了杜威實用主義的教育理論,再加上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美國在中國社會中成為維護世界和平的正義角色,中美關係逐漸親近。使得中國的近代教育學制隨著國際局勢也跟著改變。
  13. ^ 全國教育會聯合會,由中國各省教育會聯合組成,討論教育問題,其中第七屆與第八屆會議對國民政府教育制度影響甚大。
  14. ^ 當時所公布的學制中,建築列為工程類基本學科,但幾乎沒有學校開設相對應科系,實際上有名無實。
  15. ^ 莊俊1888年出生於上海,原本就讀唐山路礦學堂,後考取庚款公費留學並轉入清華學校高等科留美預備部,該年底赴美就讀於伊利諾大學,並於1914年畢業返國,1925年成立莊俊建築師事務所,此後歷任要職,於1990年病逝於上海。
  16. ^ 范文照1893年出生於廣東順德,上海聖約翰大學土木系畢業,留學賓州大學建築系。
  17. ^ 呂彥直1894年出生於天津,1911年考上清華學堂留美預備部,1918年康乃爾大學建築系畢業,進入Henry Murphy事務所工作,並於1921年與友人合作開業,1925年獲得中山陵競圖首獎,1928年因為癌症過世,年僅34歲。
  18. ^ 1927年由趙深、陳植等人發起,成立上海建築師學會,隔年改名為中國建築師學會。
  19. ^ 今經濟部前身。

三、中國建築師身份

除了以管理者的角度透過訂定制度從而確認建築師的業務內容與權責關係,建築師這個新的專業群體,也透過成立公司與事務所、學校的教學研究以及公會組織,在產、官、學各方面建立專業群體的形象。

(一)成立公司與事務所

中國19世紀的西式建築,大多仰賴外國人設立的「洋行」進行規劃,大多從事建築設計業務並兼營房地產。(伍江,2001)而所謂「洋行」隨著業務增加,必須在營建上與華人進行合作,但華人對於西式工法不熟悉導致的溝通困難,使外國人萌生訓練華人理解建築工法的想法,甚至開設過學校。1850年英國建築師特雷奇到上海開設上海第一間建築設計事務所,並開辦了技術教育學校,教導西式建築工法。而這些受過訓練的華人有些進入「洋行」執行設計業務(路中康,2009),可說是近代中國第一批接受建築師事務所觀念的專業者。其中周惠南1915年成立的「周惠南打樣間」是目前所知由華人建立最早的建築設計事務所(賴德霖,1992;伍江,2001)。除了直接進到「洋行」學習的華人以外,留學歸國的專業者,也會進入「洋行」累積執業經驗,如呂彥直就曾在亨利.茂飛[1](Henry Murphy)的公和洋行擔任建築設計師。

另外在清政府1906年宣示預備立憲以後,官方重要建築由政府直接指定西方建築師或中國建築師模仿西方建築樣式進行設計。不過當時中國境內尚未有正式學習建築專業的留學生歸國,因此這樣的要求,使受土木工程訓練的工程師也需要參與建築工程案件的執行,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即是北京的資政院大廈(鄧慶坦、辛同升、趙鵬飛,2010)。此舉也建立了近代中國在官僚體系下組織建築設計實務工作的初始模式。

自留美學習建築的學生歸國以後,很快的循國際經驗建立了建築設計事務所。例如基泰工程司、華蓋建築師事務所等。而這些事務所也呈現了一種組織與工作的模式,基泰工程司各主持建築師分擔不同的業務內容,以及設立圖房、擬定製圖規則等。前述的分工內容及規範與其他工程專業相同,不過在建築設計業務上的決策組織關係,以及決策的核心價值,這些與視覺造型相關的非科學性判斷,使得建築專業與其他工程專業具有相當程度的差異。

(二)建築教育

建築專業決策核心價值的獨特性,使建築設計事務所聘任設計師與繪圖員時,有特別的選擇機制,而在需要大量人才的時代背景之下,透過建築教育內容訓練設計師與繪圖員,是相當有效的機制。繼柳士英1923年創立的蘇州工業專門學校建築工程科以後,伴隨1927年中國政局穩定,開始有各國立大學建築工程系的成立。同年,國民政府將東南大學、南京工業專門學校、蘇州工業專門學校等九所專科以上學校併入國立第四中山大學,並於1928年改為國立中央大學。並在第一屆系主任劉福泰帶領下,基於蘇州工業專門學校的課程進行調整,形成國立中央大學建築工程系的教學體制。

除國立中央大學以外,其他幾所綜合型大學建築工程系也陸續成立。1928年梁思成成立國立東北大學建築工程系,同年,由汪申出任第一屆系主任的國立北平大學藝術學院建築工程系成立,以及1932年林克明成立廣東省立勷勤大學建築工程系等。這些建築學校都聘任了許多自國外留學歸來的建築系畢業生作為教學團隊,從課綱中也可以觀察出這些留學外國的建築系學生對建築教育的理解受到西方的影響,如東北大學建築工程系的課綱,就與梁思成的母校賓州大學建築系的課綱大致相仿。

而觀察前述建築系成立的時間與其所在城市的發展,可以發現除蘇州旁的上海、南通以及廣州兩處早期即有大量外國洋行的地區以外,這些系所的設立都與當地實施建築管理與建築師註冊登記制度的時間相近。如瀋陽於1927年公布《為取締建築公司與建築公司有同等性質營業者規則》以及《為改試從事建築技術人規則》實施建築技術人、建築公司和營造廠註冊制度。以及北平於1929年頒布《北平特別市建築工程師執業取締規則》與《北平特別市公私建築取締規則》等法規,管理北平城市的建築與建築師。

從以上線索可知,近代中國建築教育的建立除了落實中央教育政策的計畫以外,在實質層面與地方建築師註冊登記制度有時空上的密切關聯。而在教學內容與教師組成上,可以看到透過庚款留學的建築師與其他留學建築師藉由在外國對建築的理解制定教學內容,並透過教育試圖讓華人學生理解「建築」所謂何物。從幾位在東北大學受梁思成、陳植、童寯等人指導的建築師回憶中即可看出,帶有視覺藝術性格的教學內容,形塑了當時中國建築系學生對「建築」的想像與意識。[2]

(三)公學會組織

在事務所與教育以外,公學會群體是向非建築專業者顯示建築專業為何的重要媒介。而在莊俊、范文照與呂彥直等人的倡議下成立中國建築師學會是其中最早且最具影響力與代表性的組織,對建築專業者,透過章程規定、篩選,在業內建立專業內容的範疇,對外則以學會參與中國工程師學會,或成為修法代表,提供對建築法規的意見,塑造建築專業的形象。

在建立專業內容範疇上,中國建築師學會以學歷、實務經驗、登記證明與實績,並加上會員保舉的方式篩選會員。根據章程規定,入會資格為:

凡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資格之一項,得為本會正會員

一、在國內外建築專門學校畢業而有三年以上之實習經驗,得有證明書者。
二、在國內外建築專門學校畢業專任建築學教授而有三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有國民政府發給工業技師建築科登記證書者。
四、自營建築師業務至少十年,有確實成績證明者。
五、辦理建築事項,有改良或發明之成績或有特別著作或具有相當資格,經理事部審查合格者。
(中國建築師學會,不詳)

並且除了滿足上述任一資格之外,還需要有兩位正會員保舉才能加入,可以說是透過專業者相互認證的方式確立建築專業的形貌。此外團體成員更曾發布《公守誡約》來作為同業之間的自律準則,更可證明中國建築師學會是相當重視會員資格與形象的組織。

從入會章程的內容來看,顯示出當時建築師就已經有將「建築師」的專業身份與高等教育綁在一塊的想法,章程中提到專門學校[3]應該是為了留日學歷者所設,但是專門學校在日式學制中仍屬高等教育範疇,因此建築師與高等教育的連帶關係,似乎已經是必然的共識。另一方面,透過會員保舉的篩選機制,顯示當時的建築師們,對於自身的專業形象具有相當程度的意識與認同,而且是刻意處於「工程」之外的意圖相當明確。

另外,中國建築師學會也成立了出版委員會,出版《中國建築》,宣傳建築學專業及教育、向社會各界介紹建築師行業並發表建築設計作品與論文等,對外建立形象的工作,並制定行業標準、提供案件訴訟諮詢、房屋估價諮詢以及行業保護等(李海清,2004)。可見中國建築師學會除了對外宣傳與建立專業形象的工作以外,也肩負了業內規範的制定與把關以及同業公會的行業保護性質,與歐洲或美國的建築師學會業務內容相近。

透過「華蓋」與「基泰」這種超大型且重要的事務所在業界站穩腳步、教育所帶來的專業人才數量穩定成長,並且,在學會組織的努力下,專業建築師在中國全境的專業形象與角色愈發明確,顯示「建築師」已經不只是留學生或營造行業內的小眾認同,而具有專業身份與形象。

註解

  1. ^ 茂飛(1877-1954)為美國建築師,20世紀上半葉在中國設計包括雅禮大學、清華大學、燕京大學等校園建築,並主持國民政府的南京首都計畫,對中國現代建築影響甚鉅。此外茂飛的建築採取折衷式樣,被視為中國文化保守主義建築的代表人物之一。
  2. ^ 參見張鎛。《張鎛:我的建築創作道路〉,增訂版。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2011。以及楊永生。《建築百家回憶錄》。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0。
  3. ^ 專門學校所指為日本戰前舊制專門學校,係依1903年所公布「專門學校令」而成立的教育機構,教育目標為「養成具有技術與學術能力的高等專業人才」,而「實業專門學校」則是更進一步受到「實業學校令」所規範成立的高等實業學校,修業期限三年,入學資格為男生滿17歲,女生滿16歲,具有中學校或高等女學校以上學歷者。

四、日治臺灣建築專業與制度

將眼光回到臺灣,同樣受到洋務運動的影響,從1875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建立臺北府後,後續幾任臺灣巡撫如丁日昌、劉銘傳也逐漸開始進行部分官方廳舍的現代化嘗試,但都屬於小規模的試驗性行為,甚至大多都是極為謹慎的採取折衷作法,因此日治時期才是臺灣真正進入建築技術現代化的關鍵。

(一)建築管理

日本政府於領臺隔年1896年(明治29年),由臺北縣知事橋口文也頒布臺北縣縣令第三十三號的《臺北縣家屋建築規則》,主要規範對象為在臺日人,以及其所居住的市街建築基準,重點在於衛生管理與構造安全的規範,其中最為特別的是設置「建築行為許可制」,施行範圍從新竹以北到宜蘭一代的北臺灣地區[1],前述規則的建立可說是臺灣首度執行建築管理制度。

臺灣總督府為了徹底改善臺灣傳統市街的樣貌,聘請英籍衛生工程顧問巴爾頓[2](William Burton)於1896年來臺,進行衛生環境調查與工程設計,而巴爾頓也於1898年五月提出《巴爾頓模範家屋建議書》,再度針對臺灣的家屋提出改善規範,其規模與項目都較《臺北縣家屋建築規則》[3]更為詳盡(王慧瑜,2010)。但就法規內容來看,包含《臺北縣家屋建築規則》在內的兩次家屋建築規則,都沒有明確規範建築師的角色,性質上比較接近調查計畫報告書,或是因應行政執行需求的技術規則手冊。

由於巴爾頓與濱田彌四郎[4]在臺灣調查成果相當豐碩,因此臺灣總督府也於1899年公布「第一次市區改正計畫」,主要針對臺北城內為施行重點,除了改善舊有道路、拓寬並且鋪設排水系統外,最重要的就是劃定西門町的日本人移民住宅區,建立起作為示範樣本的新式社區,宣告臺灣正式進入現代化歷程。並且同年另外公布適用範圍通用全島的《家屋建築規則》,一年後再修正公布律令第十四號《臺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總共八條條文,將規範範圍擴及全島。在規範方法上仍採「建築行為許可制」以及「使用許可檢查制」,主要規範建築增建或改建時,應該要繪製圖說並呈報主管長官檢查許可後方可執行,建築基地與街道之間也須有一定的對應關係,同時更進一步規範棟距、建築線、避難空地等,對於違規的業主主管單位可以施以「行政執行權」予以糾正,就法規內容與意義而言頗為先進。

臺灣總督府隨後以《臺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為母法,於1907年再度公布《臺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改正》,並將條文增列到十二條,涵蓋基地面積、通風、採光、防水、構造、材料、衛生等項目,此為日治時期最後為建築制定專法的版本。另外1936年公布的《臺灣都市計畫令》則是融合《都市計畫法》、《土地法》與《建築法》三法合一的法令,建築的部分集中在「地域與地區之設定技建築物之限制」部分,主要是以使用分區來規範建築使用,並加以定義臨路建築退縮、高度、基地內留設空地等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儘管《臺灣家屋建築規則》被廢止後,總督府仍於1937年發布府令第145號《臺灣家屋建築調查令施行規則》,進行另一波針對住宅、店鋪、倉庫及其他建物,將家屋依用途、構造予以分類,作為日後家務稅制徵取的依據與標準。

(二)建築專業者管理

除了前述從北臺灣開始,後擴張到全島的建築管理規範以外,日本殖民政府在臺北地區實施過建築專業者管理的規範,也就是建築代願人制度。

1938年臺北州頒布的州令第20號《建築代願人規則》,在制度上,參照1930年起在東京與京都施行的建築代願人制度。

建築代願人的工作內容,根據《建築代願人規則》中第一條定義:

本令所稱建築代願人,為受他人之委託,對臺灣都市計畫法令中與建築物有關之申請表製作與申請手續為業者,建築設計業者、建築請負業者與建築業者有前述行為者亦受本規則管理。(臺灣建築會誌,1938)

可見建築代願人的工作是以準備申請表與行政手續為主,這樣的工作內容,於同期中國所發展的建築師註冊登記制度有相當大的不同。

《建築代願人規則》第三條則詳載取得建築代願人的資格:

欲被委託為建築代願人者,須符合左列資格之一,並由知事發給許可。
一、建築代願人考試合格者。
二、實業專門學校或同等以上學校建築相關科系畢業者。
三、以建築代願為業務之公司機構,須聘有符合前兩項任一資格者,擔任公司負責人。
(臺灣建築會誌,1938)

若從建築代願人的資格來看,可成為建築代願人的資格,與建築師相當雷同,這樣的行為規範與身分規範樣態,或許是日本政府對於建築所應呈現的樣態詮釋後得到的結果,並沿用到殖民地臺灣。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款中實業專門學校以上的學歷要求,「實業專門學校」在日本的學制中屬於高等教育。但臺灣一直要到1944年才有臺南高等工業學校建築科創立,因此實際上整個日治時期,除非是留日學歷者,不然除了日本人之外沒有任何臺灣人以此方式取得資格。因此日本政府於1938年起連續三年舉行建築代願人考試,考試科目包含「建築法規」、「建築手續」、「建築技術」與「口頭試問」四種,三次考試共有12位臺灣人取得資格,但根據戰後1954年舉行的「日據時代臺灣建築代願人面試」,卻有18人報考。

(三)建築教育

臺灣總督府於1912年頒布訓令第百五十三號《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規則》,於臺北廳大加蚋堡大安庄成立「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5],隨後再另外設立「臺灣總督府工業學校」,並將原本的「工業講習所」升格為「臺灣公立臺北工業學校」,此為臺灣建築教育之起點,1938年以後於臺中、臺南、嘉義等地,陸續增設的工業學校,也都設有建築科系。不過臺灣在日治時期的建築教育中,並未有設計類的相關課程與訓練,因此大多數臺灣人投入業界後,主要選擇以任職於日本人所開設的建築商社為主,日治中後期才開始有部分臺灣人嘗試自己創業。此外,根據總督府相關的人事資料中顯示,不少原本任職於營繕課與土木課的技術官僚,退官後選擇轉任民間商社。總體而言,在日治時期臺灣的建築設計與營造專業,大抵是由日本人所掌握,臺灣人則以基層勞力為主要工作模式,因此建築法規對於日治時期的臺灣建築人才而言,並不具有明顯的交互關係與約束能力。

從建築管理制度、建築專業者管理制度以及建築教育的發展軌跡來看,臺灣戰前日治時期建築師制度的發展過程,與上海頗為相似,都是從改善生活環境的需求出手,這種想要把傳統社會環境改造為新式樣貌的意志,正是建築專業萌生的主要推力。因此在早期狀態中,建築物本身的式樣與美學通常不是重點,如何盡快達成環境改善的要求才是重要任務。另外建築專業發展最重要的助力是依附在「教育」上,一來藉由養成教育來培養更多可用之兵,建立起專業者群體與其管理制度,再者利用教育的師承關係與傳統匠師體系的師徒關係形成對抗。從上海與臺灣的發展歷程都顯示,形塑專業的過程中,以學歷來區分敵我是有效的方法,但面對龐大的人力缺口時,往往是其最重要的致命傷,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與妥協。

註解

  1. ^ 《臺北縣家屋建築規則》第七條規定:「本則所稱市街為當份之內線於左列五所,臺北市街、新竹市街、淡水市街、基隆市街、宜蘭市街。」
  2. ^ 巴爾頓為英國蘇格蘭愛丁堡人,1886年受聘為日本內務省衛生局顧問,1896年在後藤新平的薦舉下,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延聘巴爾頓與其學生濱野彌四郎來臺擔任衛生工程顧問技師,於同年七月提出《衛生工事調查報告書》,其中包含建築家屋規範章節。
  3. ^ 《臺北縣家屋建築規則》第一條規定:「市街地中供內地人居住之新建家屋者,至少於開工三日前須向所轄警察官署申報,增建或改建時亦同,需在本條之申報書上添附其場所及家屋圖面。
  4. ^ 濱田彌四郎1869年出生於日本千葉縣,舊制第一高等學校畢業後,進入東京帝國大學工學部土木科,師事巴爾頓並於1869年偕同來臺,隨後任職於臺灣總督府土木部技師,並在1899年起接手巴爾頓在臺工作,八田與一曾經是其部屬,被譽為「臺灣水道之父」。
  5. ^ 成立於1912年,招收14-20歲具有公學校學歷的臺灣人子弟,修業期限三年,設有機械、電工、土木建築、家具、應用化學、金屬細工六科。

五、建築師制度在臺灣

1945年太平洋戰爭結束,國民政府在臺成立行政長官公署負責接收事宜,初期的相關制度與工作,其實大抵上都延續日治時期所建立的為主,例如:復原建設工程,主要是委由光智[1]、協志[2]與榮興[3]為主的三大臺籍營造廠負責。此外,部分日籍專家學者仍然留用,建築部分也延續《建築代願人規則》。由於國民政府在1947年制定新版的《技師法》,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經技師試驗或檢覈及格者。(國家圖書館,1947)」方能成為技師,此變革將成為技師的方法嚴格限制在通過考試一途,瞬間縮減了大量建築人才成為建築技師的機會。但臺灣當時急需進行戰後重建工作,卻苦於沒有足夠的建築人才可以通過資格考試,因此1948年臺灣省政府發布《臺灣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施行暫代技師與技副制度,相關條件為:

(1)曾在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或土木工程科系得有畢業證書者,並擔任專門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異有證明文件者。
(2)高級職業學校及實業學校修習建築或土木工程科系得有畢業證書者,並擔任專門技術工作十二年以上,成績優異有證明文件者。
(3)曾在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或土木工程科系得有畢業證書,並擔任專門技術工作一年以上成績優異而有證明文件者。
(4)初級職業學校或實業學校修習建築或土木工程科系得有畢業證書,並曾擔任專門技術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異有證明文件者。
(5)初級實業學校修習建築或土木工程科學得有畢業證書,並曾擔任技術工作十二年以上成績優異有證明文件者。
(6)合於前項第一第二兩款規定資格者,得聲請為暫代技師;合於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資格者,得聲請為暫代技副。
(國家圖書館,1948)

《臺灣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的規定對於補充建築人才效用微弱,關鍵在於臺籍建築人才無法取得日治時期的工作經歷[4],而且就算通過後也只能拿到有效期限只有六個月的暫代資格。此外考試院曾於1951年也舉辦過「技副升技師考試」,只要通過「審查」與「口試」就可以升任為技師,這個辦法主要是為了在大陸已經取得「技副」資格者,來臺後可以立刻晉升為「技師」,但當時僅有兩人取得資格,對於解決人力短缺[5]問題沒有任何實質上的幫助。

註解

  1. ^ 負責人陳海沙1895年生於臺北,總督府工業講習所機械科畢業後,與林煶灶一起創辦「協志商會」,隨後自立門戶成立「光智商會」為臺灣三大營造廠之一。
  2. ^ 負責人林煶灶1983年生,畢業自總督府工業講習所建築科,後與友人集資創立「協志商號」,1939年起成立大同鐵工廠,並於兩年後獨資經營,為後來大同公司前身。
  3. ^ 負責人葉仁和1908年生,於1933年繼承父親所經營的淺野水泥特約販賣與建築材料買賣的「榮興商會」,並逐漸在土木建築請負業中具有一席之地。
  4. ^ 大多日治時期任職於日產公司的臺灣人,大多受限於因為無法取得日治時期工作證明文件,另外就是日治時期臺灣並沒有建築師事務所的制度,因此幾乎無法合乎技師登記法的各項規定。
  5. ^ 由於《建築法》的規定建築物的興修必須有建築師簽證才能取得建照,但當時全臺灣登記在案的建築師不到十人,卻有上萬件的戰後復原工程,重建工作遙遙無期。
表1 《臺灣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制定之脈絡關係圖(筆者繪製)-圖片
表1 《臺灣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制定之脈絡關係圖(筆者繪製)

1949年,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避臺,雖有部分「建築師」一同來臺,但從1952年盧毓駿先生針對《臺灣省建築代願人執業資格處理辦法》的審查意見中可知,當時建築人才仍然缺乏。而為了安撫因為《臺灣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帶有不公平意味的嚴格標準,進而群情激憤的臺灣籍建築人的抗議聲浪,同時還得解決日益嚴重的人力資源問題,因此考試院於1952年底,針對日本統治時期的建築代願人制定《臺灣省建築代願人執業資格處理辦法》,通過面試的方式即可取得建築技師的資格,總共有十三人通過此項考試。除了建築代願人取得建築技師資格以外,國民政府考選部於1953年,在臺北市舉辦「特種考試臺灣省建築技師技副考試」,並因應需求,連續舉辦三年,技師的考試科目包含本國歷史地理、國父遺教、建築結構、施工及估價、建築設計、營造法、都市計畫與建築法規等八個科目,技副則少考建築結構與都市計畫兩科。此後1952年高普考試增設臺灣省高普考試項目,當年起將高普考與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合併舉行,成績及格者直接授予技師資格。以上措施成為解決臺灣戰後專業技術人才不足的重要政策。隨著國家考試的制度化實行,臺灣島上符合政府制度的「建築專業人才」也趨於穩定,並在大學教育生產出專業人才後逐漸成長。

不過,中華民國政府在臺建立建築師制度的過程並非只有人才不足的現象,日治殖民政府系統與中華民國政府系統間也有相當大的衝突。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隨即面臨建築專業人才短缺的問題,尤其在1947年《技師法》公告實行以後,人才短缺的狀況更加嚴重,而臺灣省建築技師公會也是因應《技師法》的規定而生。然而,考量到臺灣當時所面臨的營建現狀,中央所制定的法規顯得不切實際,導致縱然建築師技師公會依法成立,但在行政現實上卻總是遭到惡意排擠或被強迫違反職業道德等窘境。從臺南縣政府1951年的公文提及,可見當時臺灣地方行政組織在面對營建現實上,對於「推動復原工程」與「依法行政」的兩難:

關于修正本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第十條中尚有疑義支點請予釋示
1. 凡供公共眾使用或自用之建築如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是否應由建築師設計
2. 建築造作如用竹造者是否仍需由建築師設計
3. 本縣內從無建築師如以上兩項必由建築師設計時本縣應如何辦理
(臺南縣政府,1951)

此外,同樣於1951年,由臺灣省建築技師公會發文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表達各縣市政府曲解《臺灣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第十條:

凡不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建築工程,其修繕或新建工程費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經主管縣市政府之認可,得免由建築師設計。(臺灣省政府,1951)

透過刻意壓低造價的方式,迴避《建築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建築物應由建築師設計的法規要求[1]。甚至在1952年,高雄市議會中通過人民期望「廢止登記及格建築師之權限」等事項的提案。上述事件一方面顯現了地方政府面對執行復原工程時,建築師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因為「臺灣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而被排除在合法營建資格的民眾,也不諒解以「學歷」劃設的「專業」所謂何物。從公文數量來看,這些事件不僅僅是單一個案,而是整個社會現實與政府法規之間的巨大鴻溝所造成的一系列現象。

而在專業意識上,臺籍建築師的理解也與隨政府來臺的建築師有相當程度的差異。1949年,建築技師公會由林慶豐、李松蒲以及羅阿章等人發起成立,並發函省政府社會處以及各農、漁、工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內容提及:

本省建築工程經院長陳領導全民推行經濟建設以來各地建築工程興建頗多惟以前本會尚無組織各項工程設計各單位均感無從委託以至於交由未經政府登記核准之工程人員辦理或由營造廠商代辦時影響國府公布建築法令之推行,茲為建立合法制度起見本會全體同仁願遵照政令代各機關團體竭誠服務;索取公費亦經本會議訂有一律標準。(臺灣省建築技師公會,1951)

可見臺灣省建築技師公會在成立之初,為政府推行建築法令是其重要成立宗旨。也就是說「建築工程」專業,對臺灣省建築技師公會而言,是由「建築法令」所規範,而非一種已經有具體共識的專業形象。並且從委託「營造廠商代辦」的狀態來看,臺灣當時的營建條件仍然以日本時期的建築管理系統相同,而後在臺灣省建築技師公會多次發函向省政府建設廳力爭建築技師的「專業範疇」後,建築法中所規定的「建築專業」才逐漸以行政制度的形貌落實在臺灣島上。

註解

  1. ^ 見前頁《建築法》第四條之引文。
表2 戰後臺灣現代建築師制度發展歷程圖(筆者繪製)-圖片
表2 戰後臺灣現代建築師制度發展歷程圖(筆者繪製)

六、結論:近代的傳統

從1952年開始,「建築師考試」成為取得建築師身份的唯一方法,同時也將「建築師」專業權威推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學歷」之外,「建築專業」透過「國家考試」的幫助,強化且合理化自身權力的具體內容。國民政府先規範了取得建築師的「學歷」條件,初步篩選出能成為建築師的人,排除傳統工匠打擾的風險,並且進一步利用行政制度的力量,頒布《建築法》,強勢規定建築興建必須有「建築師」的簽證才能進行,甚至再透過建築師公會來鞏固行業利益,從此形成一個縝密的專業體制,也就是目前大眾所熟悉的「建築師」。

由於臺灣在日治時期的建築專業身分――「建築代願人」,實質上的工作內容較近似於今日的請照人員或是代書的性質,但為了因應龐大的戰後復原工程,其實已經有部分的建築代願人開始兼事設計工作,但當時所謂「建築師事務所」仍然還未成形,也不具有現代意義的「建築師」。實際上真正觸及建築專業技術的第一線從業人員,大多任職於各營造廠之中。再加上學校的養成訓練幾乎都以各種實務知識為主,因此在戰前的臺灣建築人有高度技術化的傾向。而儘管中國建築現代化的起源與「實業救國」的觀念息息相關,但隨著1922年「中國建築師學會」設立,藉由第一批海外留學生所傳回來的現代建築觀念,早就已經悄悄醞釀起改變的能量,因此等到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遷臺時,中國當時的建築師專業制度與臺灣的狀況差異甚大。有趣的是,這兩種不同的發展脈絡,在戰後被迅速整合為一,構成今日社會大眾理解建築專業的基礎。

透過「譜系構成」的研究,發現「建築」由西方移入華人文化體系的過程中,有兩個社會文化與建築專業的具體衝突,其一是社會看待學歷與真實學力的認知落差,另一則是社會視「建築」為「新」營造技術,而喪失建築原本在西方的藝術內涵。學歷與學力的差異,在於政府規範的教育制度與實際教育現場的落差甚大,從本文行文中也可觀察到,從政府規定的視角中,並無法理解教育現場的教學內容。而社會視「建築」為技術,則導致了「建築」這個在西方發展許久並與繪畫、雕刻一同被視為藝術的觀念,與工業革命後新的工程建造技術混淆,從前述內文中也可發現建築與土木專業在社會認知上的模糊現象。「建築師」角色與「建築專業」的範圍在與社會文化衝突仍大的情況下,透過法規制度,以學歷、考試與公會組織,強勢的框限出來,而忽略未處理的社會文化衝突依然存在。透過考試與法規所架構出的建築師專業形象,缺乏了對建築師在文化意義上的價值認同,使得建築師身分與專業,對社會大眾呈現出抽象且無法理解的空虛指涉。

本文的核心目的並非生硬的編寫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譜系,而是藉由分析譜系構成的內涵,理解臺灣戰後建築專業發展的前因。臺灣戰後建築專業發展,除了興建建築物以外,最具體回應「建築」究竟為何的作為,在於建構建築師制度,並且採用引入新技術的認知。以技術性認知建構制度的過程,抹煞了「建築」這個概念在西方發展將近500年所生長出的文化內涵,使得建築在臺灣,與近200年工業革命後的新營建技術混淆不清。也因此需要將建築的文化內涵與技術發展兩個糾纏已久的觀念區分梳理,或能建構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在文化內涵與技術發展層面上的傳承譜系。

 

* 本文的研究與撰寫過程,承蒙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班學弟黃群哲幫助甚多,特此致謝。
* 本文投稿日期:2023.05.31;最後修訂日期:2024.01.05;接受刊登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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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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