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國最早定義藝術作品的法律條款可追溯於1887年之歷史古蹟與物件之保存條款(Monuments et objets historiques protégés),以及於1913年12月31日所衍生並補充的法規。在其中,該法令的第二章視藝術作品為「裝飾物件,無論是實際的傢俱用品或是不動產之物件,其保存價值自歷史性、藝術性、技術性的觀點具有公共利益;並可透過部長級法令將之歸類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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